新北市樹林區於4日晚間22時在轄內光興街,有一輛自小貨車無故遭不明男子持不明物體毀損車輛玻璃及板金,報案人發現車輛遭毀損,立即調閱監視器觀看,發現有一名男子於深夜出現在車輛周邊並進行破壞行為。
方男心情不佳雜人貨車洩恨-圖/樹林分局提供
報案人於3日下午前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報案,警方依規定受理後,依監視器畫面足跡,目前已鎖定涉案車輛與43歲方姓男子犯嫌,立即積極追查,於昨(4)日下午3時在板橋區查緝到案,方嫌初步供述係因與女友吵架心情不佳酒後失控而無故毀損報案車輛。
方男砸完車輛後離開畫面-圖/樹林分局提供
樹林分局警方呼籲,若因感情糾紛或與家人、朋友有不愉快影響心情時,一定要尋求社福單位或是較親密友人訴說,緩解當下心情免於做出憾事。
(記者:張英傑/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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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