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4日夜晚20時左右,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獲報,位於基隆市暖暖區社區停車場內發生一起自小客車自撞事故,請員警到場處理。
警方到場查處發現,發現一名60多歲的鄭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自撞右側停車場樑柱,造成車身冒煙,警方於交談時發現酒味,隨即對鄭男實施呼氣酒精測試,酒測值達移送標準,後續依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
鄭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自撞右側停車場樑柱-圖/第三分局提供
第三分局呼籲,請遵守「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原則,飲酒後請指定代駕,切勿危害其他用路人安全。
(記者:張英傑/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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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