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為鼓勵民眾使用電動車改善空污,多年來均實施電動車停在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免收停車費的優惠,但時間一久,卻造成電動車長期佔用停車格的情況,為改善亂象,中市府提出《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案,3日在市議會法規委員會通過,電動車停一般車格前一小時免費,停在充電車格則依該停車費率收費,再加收充電費,每度充電費上限為20元,最快明年一月實施。
台中市交通局葉昭甫表示,過去電動車停車、充電都免費,出現佔用充電車格的情況,去年7月實施充電車格累進費率後,有效提升充電車格的周轉率,但因電動車停一般車格仍免費,仍有電動車長期佔用一般車格的情況,甚至出現將電動車停在充電車格旁,將充電槍拉過來充電,因此才決定修法杜絕亂象。
至於修正案內容,主要是取消目前電動車停在一般車格免費的做法,而是給予第一個小時的免費優惠,第2個小時以後則依該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的費率收費。另外,電動車若停在電動車格充電,停車、充電都必須收費,停車費依該停車場費率收取,充電每度最高上限20元。電動車若停在充電車格未充電,則依法開單處依600至1200元罰鍰。
該修正案目前已在市議會法規委員會通過,將送大會三讀通過後,預計最快明年一月實施。
台中市議員黃守達則表示,法規委員會曾經退回該修正法案,就是要交通局提出電動車優惠的配套法案。但這次交通局再度提出,配套措施卻仍未備妥,包括停車優惠是30分鐘或一小時?什麼時間點充電要改採按電費計價?他說,因應充電回歸電表計費,交通局應確實提供電動車相關優惠,落實淨零永續自治條例的精神。
(記者施正傑/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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