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29歲劉姓男子與同居女友分手後,因金錢糾紛竟以LINE傳訊恐嚇,揚言散布對方的私密影片,經被害人提告後達成和解,分期付款賠償新台幣27萬元,桃園地方法院再依恐嚇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予以緩刑3年,並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和被害人曾為同居男女關係,2人分手後爆發金錢糾紛,去年8月間,劉男相繼傳LINE給被害人,「玉石俱焚的本事我比你有」、「我先修影片、我的臉先馬賽克、要死就大家一起死,你告我,我就沒錢還你,我就公開」、「你走了就沒什麼好談的,拿不到錢,也會被大家知道你的隱私」、「外流影音痛苦是你一輩子,我被告被關,你也拿不到錢」等威脅性訊息。
經法院審酌,雙方原為同居情侶關係,對於兩人間所生之糾紛,本應以理性、和平手段與態度為之,竟捨此而不為,恣意恫嚇,致被害人心生嚴重恐懼,所為實有不該,應予嚴加非難。
惟法院考量劉男犯後對犯行坦承不諱,並願意賠償被害人新台幣27萬元,全案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
(記者施正傑/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