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洪姓高中生於2022年7月,受19歲許姓志願役軍人邀約,前往禁止戲水的谷關馬陵野溪溫泉游泳,但洪男卻不慎溺斃,父母認為是許男害死兒子憤而提告。檢察官依涉嫌過失致死罪將許男起訴。不過法官發現,前往馬陵野溪是洪男提議,許男並未「迫使、誘使」前往,且雙方為朋友關係,許男不必對洪男負注意義務,一、二審均判許男無罪,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相關人員指出,許姓志願役與洪姓少年因打球認識。2022年7月9日上午,2人相約去禁止戲水的谷關馬陵野溪游泳,洪姓少年溯溪時踩到石頭不慎滑倒落水,隨即就失去蹤影,許男嚇得趕緊上岸報警,警消派出潛水人員到場搜救,隔日在深約3米的潭底找到洪男,但已明顯死亡。
洪男父母認為,是許男「帶」未成年的兒子去危險水域戲水,才釀成悲劇,憤而對他提告。
檢察官調查也發現,當時許男開車載洪男前往,車子停在中橫管制站旁,2人無視台電的警告標示,攀越管制鐵門後步行前往馬陵野溪。
檢察官認為,許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使洪姓少年處於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且許男找洪前往溯溪時也未攜帶有完善的救生裝備,具有過失,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然而,法官從對話紀錄中發現,前往事發地是洪姓少年的提議,且許男與洪男關係僅係相約出遊的朋友關係,尚難認許男基於何等法令、規則、契約、習慣、法理或一般日常生活經驗,對洪男負有應告知或備妥完善之溯溪救生裝備之注意義務,亦不能僅因許男年齡稍長於洪男,且年滿19歲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強令許男負擔上開注意義務。
根據上述理由,台中地院一審判決許男無罪,許男家屬不服,委由檢察官上訴到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仍認為許男無罪,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不得再上訴。
(記者施正傑/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