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地方法院於今年4月10日審理《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時,檢察官羅佾德在中午12時15分起身脫法袍,並脫口說出「等一下還有事」、「12點之後檢察官是沒有義務繼續開庭的」、「只是想要在12點到1點半之間獲得正常的休息」等說詞,隨後就起身走人。
對此審判長當場錯愕,表示「還沒結束,我們還要再等一下」,並問檢查官,「12點離開的依據為何?」羅佾德提出《高檢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勤務管理要點》、《台東地檢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來解釋,但審判長隨即問他「地檢署的彈性上班實施要點可以拘束法院的開庭時間?」
羅佾德雖回稱「不會拘束法院」,但他堅持「必須要服從這部分的上班實施要點」,而羅佾德事後已確認,並核對當天審判期日的筆錄記載內容與錄音、錄影內容是否一致的必要性,並核實確認審判長的訴訟指揮、對於當事人權益的影響情形,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
合議庭在裁定中表示,審理期日之開始、結束均為審判長職權,且法官及書記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均須穿著法袍,穿著法袍將凸顯出其在參與人間在訴訟上的地位,藉此將有助於追求事實所需的安靜與審理過程秩序。
裁定指出,穿著制服的制度,有助於對判斷事件做出客觀評斷時,對被裁判之事件保持必要之人的距離。檢察官在開庭開到一半就脫法袍想離開,明顯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6條第1項規範。
合議庭裁定羅佾德應在5月28日前與書記官聯繫,以接受指定時間、地點,聽取該案法庭錄音內容,其他聲請則駁回,本件可抗告。
對此,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榮寬表示,針對此事,地檢署已啟動行政調查,盼能還原法庭活動,釐清相關事實。
(記者施正傑/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