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女子自民國109年6月起,陸續以吹風機燙頭皮、罰站及毆打,凌虐她未滿2歲女兒致死,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刑12年6個月,二審因無證據證明,廖女曾於案發前曾毆打女童,改判刑11年6個月,9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廖姓女子民國107年10月間產下龍鳳胎,但從約4年前開始,涉嫌多次毆打當時不到2歲女兒,導致女兒左前臂骨折;廖女還三度命令女兒自深夜11時罰站至翌日凌晨4時,另以吹風機燙傷女兒頭皮。
109年8月間,廖女不滿女兒不配合換尿布,徒手推倒女兒,導致女兒仰躺倒地,頭部撞擊磁磚地面而顱內出血卻未送醫,導致女兒於同年9月10日身亡。
一審桃園地院判處廖姓女子有期徒刑12年6個月,經上訴二審,廖女仍否認犯行,只是管教比較嚴格,出發點是為了女兒好。
高等法院認為,一審認定廖女曾於109年8月19日晚間毆打女兒,但女童在此之前,即出現對玩具、玩伴沒興趣異狀,且體力減弱、步伐不穩,應是先前已受有顱內出血傷勢,因此無法排除腦傷導致肢體癱軟、失去意識的可能性,本案無其他證據證明,廖女於109年8月19日有毆打女童犯行,因此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廖女將照顧雙胞胎的疲累、怨懟情緒轉嫁給女童,使女童飽受凌虐,考量廖女為照顧兒女承受壓力,但並非無法尋求協助,犯行無從合理化,且廖女始終否認犯行,依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廖女提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記者施正傑/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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