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汪姓女大生於數年前因感冒到三總澎湖分院就醫,醫護人員為汪女施打第三代抗生素、葡萄糖酸鈣,但未間隔48小時即混用,導致汪女癱瘓。最高法院判醫師、護士、院方須連帶賠新台幣1551萬餘元,全案確定。
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指出,汪女於民國97年5月間因感冒前往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就診,經周姓醫師會診為急性腎炎,並住院治療。周男指示鮑姓女護士為汪女的點滴藥袋中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另因抽血發現汪女低血鈣,又指示鮑女為汪女的點滴藥袋中,注射葡萄糖酸鈣。
不過汪女不久後出現血壓降低、癲癇、休克等現象,經急救後仍昏迷不醒,於是轉診治療,出院時因缺氧性病變,而導致癱瘓,無法自理生活。
汪女家屬提告,認為周男未間隔48小時,即指示混用第三代抗生素與葡萄糖酸鈣治療,而鮑女未注意洗淨點滴藥袋,導致藥物混合後產生沉澱,卻不顧輸液管路阻塞,而調整加快點滴輸注速度,周男、鮑女有疏失,院方身為僱用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認定周男和鮑女有疏失,必須和院方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鮑女無疏失,改判周男、院方須賠償。
案經最高法院2度把案件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更一審、更二審均認定醫師、護士、院方無疏失,改判免賠。經上訴,最高法院第3度發回更審。
更三審指出,周男未注意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後,48小時內不得接續施打含鈣溶液的警示,鮑女則未注意洗淨點滴輸液套,且在發現輸液管路阻塞或內容物混濁情況,應停止繼續輸注,卻反而用針頭疏通點滴管,加快點滴輸注速度。
更三審法庭認為,周男、鮑女的醫療處置行為,均違反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的範圍,與汪女癱瘓有因果關係,院方則未盡僱用人的監督注意義務,判決院方應與周男、鮑女連帶賠償1551萬餘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記者施正傑/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