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姓隊員2018年2月隨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派遣之空中巴士直升機,執行登船救援,在完成任務之後,以吊掛方式回到直升機時,天色已暗,鋼繩因風大而來回擺盪,駕駛降低高度想排除狀況,不慎導致柯男猛撞海面,腦部損傷、頸椎骨折死亡。
當天柯姓隊員與隊友奉命飛往彭佳嶼海域,救援命危的「W-STAR」貨輪印尼籍船長,不料吊掛柯男的鋼繩擺盪並卡滯,依當時狀況,將柯姓隊員放置海面以消除鋼繩張力,是風險最低的解除方式,因此機組人員以此方式操作,解除卡滯,並無過失。
此外,機上3人試圖讓柯姓隊員入水時,已盡力將空速降至最低,但因順風飛行風力較強,因此在空速近乎為0的狀態下,造成柯姓隊員快速觸海,駕駛等人受限於設備,無法目視確認柯男與海面的距離及相對速度,不能怪他們操作不當。
不過,高院認為空中巴士直升機有裝備限制,不適合在無法目視目標的狀況下,實施吊掛救援,當天花蓮及台中基地尚有UH-60M直升機可供派遣,該機型具夜間海上吊掛能力,但空勤總隊卻從松山機場派遣空中巴士直升機,該機型無法自動定點滯空,導致駕駛等人試圖操作讓柯姓隊員入海時,造成他快速撞擊海面而死亡,認為空勤總隊要負責,1日判決空勤總隊須賠償柯姓隊員母親、妻子及一對雙胞胎幼女共1138萬元。
(記者施正傑/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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