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前會計李姓女子,涉嫌於在職期間侵吞6000萬餘元公款,一審判刑4年,二審認為罪責難謂相當,因此改重判7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北地檢署調查,李女時任台北律師公會秘書處會計人員,涉嫌利用職務上經手北律金融帳戶款項調撥之便,侵吞經手款項,並竄改帳簿資料以掩飾犯行。
其後台北律師公會理監事於民國109年8月間就任,同年12月25日察知李女涉嫌侵吞款項後,委請會計師進行內部調查,110年1月13日解僱李女,同時提出刑事告訴並進行假扣押。李女繳回部分侵占的新台幣640萬元。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已就李女於102年度至109年度涉案部分,多次依業務侵占等罪起訴,累計侵占金額約6000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侵占罪等罪刑,判處李女有期徒刑4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李女犯罪時間甚長,扣除已返還款項,仍剩餘5000萬餘元,對於法益侵害甚鉅,一審刑度過輕,因此撤銷原判改判刑7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
但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裁定二審判決量刑妥適,調查完備,日前已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記者施正傑/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