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三中隊於昨(2)日22時43分,在北市大安區國三甲下匝道平面與辛亥路157巷口處報准實施路檢勤務,因當時一輛白色自用小客車,未聽從勤務員警指示方向駛入停車受檢,員警基於自身安全及戒護,乃持槍警戒。
員警攔查該白色自用小客車時,已明確示意該車駕駛往左停車靠邊受檢,且警戒員警亦有揮手示意進入攔檢區,但該駕駛人並未依照員警指示,刻意繼續直行,當時值勤員警認該車可能有衝撞或其他異常之情事,遂立即持槍警戒。該警網帶班小隊長見狀立即上前詢問該駕駛及乘客共2人,證實駕駛當時沒有會意出員警意思,確認無異常之情事,持槍警戒人員遂即收槍並實施身分查證,經查證無異常後即放行。
警械使用是員警服勤時為保護自身安全或是一同出勤務之同事安全等重要器械,當下有遭受危害時,員警依法均可使用槍械嚇阻危安情況,保大員警大膽持槍警戒乃基於自身其同事安全之維護,並無不當或逾越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記者:張英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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