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員警巡邏經過於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61巷口,發現一自小客車自撞分隔島,造成號誌桿傾斜,所幸現場無人受傷。
員警經對駕駛依法實施酒測,酒測值高達0.48mg/l,涉嫌公共危險罪,全案經訊問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另遭撞號誌桿已通知交通管制工程處處理。
圖/南港分局提供
南港分局呼籲,民眾切勿酒後駕車,以免危害自己與他人的交通安全,警方將持續加強取締酒駕。
(記者:陳品綸/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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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