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於昨日接獲胡姓(26歲)女民眾報案,稱於6日下午15時左右她將自己所有之普通重機車停於新莊區建國二路一帶,她於7日凌晨12時前往觀看機車是否還在,確認該機車仍在停車處,然於1時30分再次前往,發現機車已不在遭竊,馬上報警請警方協助。
犯嫌吳嫌竊取機車被逮-圖/新莊分局提供
福營所員警獲報後立即調閱附近監視器,發現犯嫌吳嫌(男,34歲 )行竊後往樹林區方向逃逸,專案小組員警立即趕赴樹林地區查緝。於約1小時後在樹林區保安街一段一帶,發現吳嫌正騎乘竊取之重機車,員警立即上前表明身分及盤查,確認該機車係犯嫌竊取無訛後依法逮捕送辦。
(記者:陳品綸/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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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