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姓男子於民國111年酒後駕車,在台北市敦化南路附近撞死新加坡空少,台北地方法院與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3日判處向男有期徒刑6年8個月,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書指出,曾2度酒駕的向男,於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在飯店內飲用半瓶紅酒、途經自家的舒療店後,晚間開車返家,行經敦化南路二段快車道時,超速撞上行人穿越道上的54歲新加坡籍男子,被害人送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
警方酒測後發現,向男當下的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去年7月依加重酒駕致死罪起訴,成為北檢起訴的第4件國民法官案件。
台北地院指出,向男在員警還不知道犯罪行為人前,對員警表明自己是肇事者,符合《刑法》的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但向男的犯罪情狀,並沒有任何特殊的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因此無法依第59條規定減刑。
另向男於本案前,已於104年、108年間,兩度因酒駕遭判刑確定並執行,本案已是第3次酒駕遭查獲,並導致行人死亡,且向男本次不僅無照駕駛,還有超速情況,應作為從重量刑事由。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害人在事故發生當下雖然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但有違規闖紅燈的情況,仍有可歸責的地方,且向男在案發後,與死者家屬達成新台幣800萬元和解,向男簽立協議書後即匯款,顯示有彌補過錯的努力,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年8個月,全案可上訴。
(記者施正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