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多元計程車林姓司機去年遭警方搜索住家,被查獲持有毒品及改造父親遺留的模擬手槍,橋頭地方院依法量處4罪刑責,權可上訴,另考量林男尚有其他案件審理中,暫不定應執行刑。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男於民國111年底,在高雄住家以研磨電鑽機、剉刀、鑽頭等工具,將父親生前留下配有撞針、彈簧等擊發構造的「936模擬手槍」,改造成可擊發子彈、具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
另外,林男在112年6月前後,於網路拍賣平台上購得金屬槍管、滑套、306模擬槍身等零件,及金屬彈頭、彈殼等物件後,製成一把無法發射、不具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以及12顆具殺傷力子彈等。
此外,林男於去年6月間,在高雄某生活百貨前,向綽號「崔董」的男子,以新台幣40000元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用,日後再向俗稱「小蜜蜂」的男子,以19000元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法院審理時,辯護人稱林男因自身興趣改造槍彈,非意圖販賣或攻擊,且僅成功改造一把,改造子彈也多數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且母親因逢大火嗆傷,林男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盼法官減刑。
法官則認為,林男雖向警方供稱毒品來源,但依事證追查,並未查獲毒品提供者,另林男對槍彈具有一定研究,應了解槍枝管制法規卻仍犯行,且為興趣而改造槍彈的動機及目的,不構成減刑要件,認定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刑法》第59條酌以減刑。
合議庭審酌林男坦承犯行,從事多元計程車司機,月入2、3萬元、需扶養母親,家中曾遭逢火災變故等狀況,將林男依持有二級、一級毒品罪,分處8個月及3個月徒刑,依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未遂罪,分處7年4個月、3年8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