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宥勝日前被指控性騷擾,遭台北地檢署依涉嫌違反強制猥褻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考量告訴人遞狀陳報新事證,認為有調查必要,4月30日加開辯論庭傳喚宥勝出庭,一審原定5月24日宣判不受影響。該日辯論庭不公開審理,宥勝面對媒體提問則不予回應。
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宥勝於民國105年底某日,在工作結束後,以順路為由載送在職場認識的女子返家,女子即駕駛宥勝的車子,搭載宥勝返回住處,之後宥勝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女子家中,又佯裝心情不佳向女子抱怨,邊抱怨邊走向女子坐著的沙發,突以面對面姿勢跨坐在女子大腿上。
檢方表示,宥勝涉嫌徒手控制女子雙手,並單手迅速解開女子內衣,用舌頭舔舐女子耳朵,並撫摸女子胸部,因女子持續反抗才停止。
台北地檢署發現,與此案相關的女子共3人,經傳喚後均未提出刑事告訴,但檢察官認定,宥勝對其中一名女子涉犯強制猥褻,且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宥勝。宥勝庭後受訪表示,事實其實不是外傳的那樣,案子既已進入司法程序,會留在法庭裡說,讓法官來判斷。
此外,台北地院3月底開庭時,檢方建請法院合議庭審酌,宥勝疑透過辯護人涉勾串證人,已構成羈押原因,但認為可以用羈押替代處分。
法院當庭訊問後,審酌宥勝坦承犯行,案情及訴訟進度,依比例原則認定尚無羈押必要,諭知以新台幣8萬元交保,並諭令他不得直接、間接與案件中2名女子接觸聯繫,若有違背將予以羈押,宥勝辯護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或其他規則,促請檢察官為適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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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施正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