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宣判議長邱莉莉等10人,均因事證不足獲判無罪。但台南地檢署認為,原審大多採用被告以證人身分的證述,「證人A說被告A無罪就無罪,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為有利認定」,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已檢具理由提出上訴,期望法院撤銷原判。
檢方指出,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曾密集會面或電話聯絡,謀議採取賄選及恐嚇方式以力求邱莉莉當選議長,先透過楊志強向方一峰刑求賄賂,再由黃怡萍、林士傑參與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議長投票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共同對李鎮國、高玫仙行賄,分別涉犯行求賄絡及期約賄絡等罪嫌。
此外,據偵查中證述,以及羈押庭與審理中供述或交互詰問時之證述內容可知,10名被告位居要職或久經社會歷練,於己不利的問題大多避重就輕,而各個被告本是為求議長勝選而結盟,彼此間並無仇隙或恩怨,故為求妥適、嚴謹地認事、用法,原審本應將眾人調詢、偵訊及審理時之歷次筆錄內容進行整合、勾稽比對,以求慎斷彼此間供述內容的真實性,並於判決中說明採擇之標準及理由。
南檢於上訴書中,彙整比較被告偵查中或具結等證述內容,且詳述原審判決認定,有何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並提出通訊監察譯文,經法院認可函作為上訴理由,依法提起上訴,期法院將原判決撤銷,做出適當合法的判決。
(記者施正傑/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