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政治

民眾黨黨團立委舉手表決。翻攝自柯文哲臉書

「舉手表決」真不行?看看議事規則怎麼說

立法院17日針對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審查及表決,當日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採用「舉手表決」引發熱議,綠營人士認為,這樣的做法違反程序正義,怒批台灣民主倒退。不過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明載,採用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表決器表決或投票表決,由會議主席決定,而當時院會主席則為韓國瑜。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質疑,自從立法院設置記名表決器後,院會30年來就是記名表決,沒有在舉手表決的,此次韓國瑜和藍、白陣營,蠻橫採用「舉手不記名」表決,上次立院院會舉手不記名表決,已經是民國78年。

對此爭議,民眾黨立委黃國昌18日也公開表示,若民進黨團認為舉手表決有問題,那也可以約法三章,全部改用表決器表決,但前提是不癱瘓韓國瑜主持議事,倘若如此,民眾黨團願意支持。

當日在主席台附近,慘遭民進黨立委抱摔的國民黨立委陳菁徽則說明,因為綠營立委不斷地搶奪表決卡,又想要利用投票時,暴力霸佔主席台,所以韓國瑜只得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裁示舉手表決。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規定:

第1項

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三、表決器表決。四、投票表決。五、點名表決。

第2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五款所列方法,經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但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

第3項

採用表決器記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記者施正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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