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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不可擅自製造、分裝販賣及不實宣傳者 違規罰鍰最少3萬元

肥料不可擅自製造、分裝販賣及不實宣傳者 違規罰鍰最少3萬元

隨著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及家庭園藝活動盛行,民眾對小包裝肥料的需求顯著增加,不僅網路平台上販賣熱絡,市面通路亦可見多樣肥料產品陳列販賣。台中市政府農業局提醒,無論是實體店面或網路平台,販賣肥料均須依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切勿擅自拆封、分裝或變更標示內容,以免觸法受罰。

呼籲業者與民眾販賣肥料應多加留意規定-以免誤觸肥料管理法而受重罰-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農業局表示,根據肥料管理法第17條規定,凡於市面上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的肥料產品,均不得擅自拆封、分裝、摻雜、稀釋,亦不得塗改標示內容。違反者將依第28條規定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針對肥料產品廣告內容,亦應明確標示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有虛偽、誇張或其他不實宣傳,否則將依第2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製造-販賣肥料須守法-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不定期至肥料工廠-資材行或農民端進行肥料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農業局進一步指出,部分民眾自製植物營養液或相關產品,並聲稱具備供給植物養分或促進養分利用功能,依肥料管理法規定,此類產品亦屬於肥料管理範疇。若未依法取得肥料登記證即擅自製造或販賣,將違反第5條規定,並依第27條規定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農業局呼籲,無論透過實體店面或網路平台從事肥料產品販賣,業者與民眾皆應詳加了解並遵循相關法令,依法申請登記及販賣,以保障交易安全並避免違法受罰,共同維護農業資材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

(記者:張 潔/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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