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近期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民眾若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31至73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與解答。
(記者:陳品綸/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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